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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再审: 职工集资建房未建房, 土地价值也得赔!

发布日期:2026-04-29 01:35    点击次数:182

一、基本案情

陈某某系原运城地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职工。1993年,该公司与陈某某签订《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协议》,将2.8分(约186.67平方米)国有划拨土地规划给其建房,约定地皮所有权归公司,陈某某享有使用权、继承权,不得擅自转让出卖,建房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
陈某某取得土地后,仅修建了院基围墙,未实际建房,亦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。2013年,运城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,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。2019年,运城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纳入储备库。

2021年,陈某某起诉要求运城市政府支付拆迁补偿款,法院判令运城市政府作出书面补偿决定。同年12月,运城市政府依据评估结果,仅对陈某某的石砌围墙补偿17172元。陈某某不服,起诉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,要求按征收时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院基及地基价值。

一审法院认为,陈某某未建房屋,运城市政府已对其围墙损失补偿,驳回其诉讼请求;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陈某某不服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4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。

二、裁判要旨

1. 职工集资建房所涉划拨土地,虽未取得使用权证,但合法占有使用即享有合理补偿权。上世纪90年代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划拨土地建房,具有社会福利性质,职工合法占有使用该土地,征收时应予以合理补偿。

2. 征收补偿应包含土地价值,仅补偿地上附着物违法。涉案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包含房屋及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,其他已建房户补偿已涵盖土地价值,未建房职工的土地价值亦应纳入补偿范围。

3. 土地价值可结合征收补偿标准酌定。法院结合涉案补偿方案中“小院每平方米3700元(含房屋及土地价值)”的标准,扣除1250元/㎡的建房成本,酌定土地价值为2450元/㎡,结合勘查确认的190.80平方米,核定土地补偿款467460元。

4. 终审结果:撤销一、二审判决,变更运城市政府补偿决定,判令其支付陈某某土地价值+围墙补偿合计484632元,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运城市政府负担。

三、常凤江律师维权提示

1. 单位集资建房未完工,土地权益仍受保护。即便未建成房屋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,只要基于合法协议占有使用单位划拨的集资建房土地,就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,征收时有权获得土地价值补偿,而非仅补偿地上附着物。

2. 征收补偿需全面核对,警惕“漏补土地价值”。被征收人应明确征收补偿范围,若征收方案中已包含土地价值,无论是否建房,均有权主张对应土地补偿,避免仅获得地上附着物(如围墙、地基)补偿而遗漏核心权益。

3. 合理主张补偿标准,参考同类被征收人待遇。维权时可收集同项目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,若其他同类被征收人获得了土地相关补偿,可据此主张自身应享有同等补偿待遇,提升诉求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。

4. 保留关键证据,为维权筑牢基础。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、征收公告、补偿方案、评估报告、沟通记录等,均是证明自身权益、反驳行政机关不当补偿的关键,需妥善留存。

5. 不服一、二审判决,及时申请再审。若认为一、二审判决未充分保护自身权益,如遗漏补偿项目、认定事实错误,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借助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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